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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爱生恨,大庭广众脱妻子衣服报复,案件如何定性,谈侮辱罪与强制侮辱罪区别和联系
来源:杨子兴律师
发布时间:2018-03-16
浏览量:436

因爱生恨,大庭广众脱妻子衣服报复,案件如何定性,谈侮辱罪与强制侮辱罪区别和联系


事情简介:

2017年,王某因妻子与他人有染,奋而挟刀与妻子理论,理论过程中,王某无法控制情绪,将妻子依法大庭广众下脱光,意欲让其妻颜面无存,后旁观人员报警,特警前来,王某将其刀架到其妻脖子上与特警理论,后被制服。后案件进入法院,关于事实部分,没有争议,然而,针对案件定性,发生很大冲突,侮辱罪量刑与强制侮辱罪量刑相差甚远,关于两者的区别联系,以及该案的辩护部分,以下做一下梳理。

法律解析:

一、强制侮辱罪与侮辱罪均可以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两罪的区别在于:

1、犯罪客体不同

强制侮辱妇女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性健康权利;而侮辱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本案的被告人将被害人衣服脱掉,其侵犯的是被害人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

2、犯罪对象不同

侮辱妇女罪的犯罪对象中的妇女,一般是非特定的;而侮辱罪中侮辱妇女的行为,是针对特定的对象实施的。本案的被告人与被害人是夫妻关系,是由于对离婚财产出现争执,被告人针对被害人实施的犯罪行为,被害人是特定的对象。

3、 客观方面不同

强制侮辱妇女罪一般表现为对妇女进行使用与性有关的下流动作或淫秽语言调戏妇女的行为,不一定公然进行,如果是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侮辱妇女 的,属于加重处罚情节。而侮辱罪表现为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行为人的行为与性无关,且要公然进行,让其他人知道。本案中,被告人之所以采取公然方式,目的就是让他人知道被害人的过错,以及被害人给其带来的伤害,与性无关。

4、目的动机不同

侮辱妇女罪大多情况下是出于满足性欲、追求性刺激的目的;而侮辱罪中对妇女进行的侮辱,一般是贬损特定妇女的人格和名誉,并非为了满足个人性欲。本案中,被告人目的明确,就是为了让被害人丢人,而非对被害人进行性侵犯,寻求精神刺激,因此,被告人不构成强制侮辱罪。

二、量刑部分:

关于本案的量刑问题:

1、被害人自身也存在过错,可以适当减轻被告人的赔偿责任。

被害人与被告人结婚后,双方未在一起真正生活,长期分居,且在被告人与其协商退还彩礼钱的时候,被害人躲避拒不协商,被告人自身家庭条件特别差,给付被害人的金钱来之不易,因此,被告人无奈才选择这种极端方式。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第三条第5款:对于被害人有过错或者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被害人过错的具体情况(罪错、违法过错、违反公序良俗过错)以及促使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关联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2、被告人王X系初犯,之前未有过任何违法犯罪记录,依法可以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在此之前从未有过任何违反犯罪行为,此次犯罪也是因为家庭矛盾引起,未采取正确的处理方式,一时糊涂,没有认识到自己犯罪行为给他人造成的危害性导致的,建议法院考虑其初犯,给予从轻处罚。

3、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小,未有真正伤害被害人的故意,被告人虽然携带刀具威胁被害人,但该刀具是平时装在包中的,并非专门为了伤害被害人而购买,同时,其使用刀具也未对被害人身体造成严重后果。

综上,被告人系初犯,主观恶性相对较小,加之被害人自身有过错,希望法院能综合考虑其情形,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理。

律师寄语:

婚姻自由,如确实两人无法在一起正常生活,一定要采取合理合法的方式去解决,切莫通过极端方式,最终别人受损自己也遭受牢狱之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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