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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刑事律师成功办理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从轻处罚案
来源:杨子兴律师
发布时间:2019-08-01
浏览量:304


聊城刑事律师--杨子兴律师,成功办理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从轻处罚案

(一)案情简介: 2013年6月-2015年7月,被告人利用合作社名义向不特定对象吸收存款,高达800余万元,后因投资不善,导致被害人钱款无法偿还,最终因被害人报警,而被刑事拘留,后批捕。公诉机关以被告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起诉至法院,要求从重判处。后在辩护人的积极争取下,最终被告人判处罪轻处罚。

(二)辩护意见:一、定罪部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关于定罪部分,辩护人没有意见。二、量刑部分1、XXX事发后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案件的全部事实,系自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同时,该自首情节公诉机关在起诉书中也予以认可。2、XXX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从本案来看,被告人仅是接受XXX的要求,给其帮忙,领取工资,其在合作社吸收存款案中并不占主导作用,合作社实际管理也不是被告人,其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而且该从犯情节,公诉机关在起诉书中也予以了认可。  3、 被告人XXX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同时也多次表示愿意尽最大努力帮助受害人减少损失,受害人也对被告人表示了谅解。本案中,被害人受到财产损失也不是被告人希望看到的,在这些存款的被害人当中,有很多被害人的年龄很大,也有很多被害人家庭条件并不好,这些存款就是他们养老、家庭生活的钱,被告人看到被害人拿不到钱心里也很难过,也多次表示自己出来后,尽最大努力弥补被害人的损失。4、建议对其判处缓刑。被告人XXX系自首,从犯,认罪态度好,同时其年龄也较大,身体不好,结合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希望人民法院综合考虑以上情况,依法对被告人XXX从轻、减轻处罚,对其判处缓刑,给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鉴于该案案情复杂,涉及人数众多,开庭后律师积极与法院沟通,重新又对涉嫌具体数额进行补充说明。开庭后提出的补充辩护意见: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是否扣除员工及近亲属的问题,补充如下:根据《最高检关于办理涉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规定,应当将该部分数额予以扣除。最高检关于办理涉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高检诉[2017]14号,2017年6月2日印发)11负责或从事吸收资金行为的犯罪嫌疑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金额,根据其实际参与吸收的全部金额认定。但以下金额不应计入该犯罪嫌疑人的吸收金额:(1)犯罪嫌疑人自身及其近亲属所投资的资金金额;(2)记录在犯罪嫌疑人名下,但其未实际参与吸收且未从中收取任何形式好处的资金。从该条文明显可以看出,犯罪嫌疑人自身及其近亲属所投资的资金金额是不应计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最终数额的。以上补充辩护意见,希望采纳。

(三)最终该案在杨子兴律师的积极争取下,被告人获得了从轻处罚,被告人家属对律师工作非常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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