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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子兴律师亲办案例
容留卖淫罪积极辩护,最终从轻判处
来源:杨子兴律师
发布时间:2021-10-28
浏览量:592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


(2021)鲁 1521 刑初XX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XX,男,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辩护人杨子兴,山东智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检察院以阳检刑诉〔2021〕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XX犯容留卖淫罪,于 2021 年 9 月 X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 本案。阳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李X依法出庭执行职务,被告人 杨XX及其辩护人杨子兴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1 年春节后,被告人杨XX租赁位于阳谷县运河西路XX酒店后胡同内一房屋,容留李XX、符XX卖 淫,抽取提成。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XX容留他人卖淫,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当庭认罪 认罚,可从宽处理;其系坦白,可从轻处罚;其退还违法所得, 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杨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并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认罚。

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杨XX系初犯,且当庭表示认罪认罚, 其积极缴纳罚金并退还违法所得,建议对其判处缓刑。

另查明,2021 年 6 月 16 日,被告人杨XX被公安机关抓获

归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杨XX退还违法所得 5 000 元。其他经审理查明的犯罪事实同公诉机关指控。

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办案说明, 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证人符XX证言,被告人杨XX的供述和辩解,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电子数据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XX容留他人卖淫,其犯罪事实清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 控被告人杨XX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 人杨XX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认罚,予以从宽处理;其系坦白,予 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 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XX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 人民币 20 000 元。(已缴纳财产刑保证金人民币 20 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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